根据财政部会计司2016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财办会[2016]27号),应交税费二级科目增置了“预缴增值税”、 “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四个科目。“待抵扣进项税额 ”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但在实务工作中,很多企业在此之前设置了本科目,但核算的内容包括了已经取得专用发票但尚未认证抵扣的业务。会计处理如下:
如果本月不抵扣:借: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下月认证抵扣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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