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程序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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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专利法规定:向杨浦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实施细则对此又作了具体规定,现就申请费说明如下:

1、缴纳申请费的方式

申请费以及其它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或专利局代办处面交,也可以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付。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付的,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或信汇单第四联后面粘贴缴款单,在其中写明专利申请号,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费用名称(申请费)以及发明创造名称。银行使用电子联汇的(卫星传输)应当要求银行在费用用途栏目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的简称,例如:申表示申请费(费用名称简称表见附录)。但这种要求银行要按照拍发电报专门收费的。申请人无论使用何种方式缴费,缴费时未写明申请号及费用名称的,或者写错的,均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2、缴纳申请费的时间

向专利局或者专利局代办处面交申请文件的,可以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以后,当场缴纳申请费。向专利局邮寄申请文件的,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以后再缴纳申请费。但是缴纳申请费的日期最迟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两个月。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一般在申请人寄出申请文件后一个月内可以寄送申请人,所以一般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缴纳申请费。

3、缴纳日期的确定

向专利局面交申请费或其它费用的,面交日即为缴费日。向专利局汇付费用的,若汇付方式符合上述1的规定的,以银行或邮局的汇出日为缴费日。但是,自汇出日至专利局收到日超过15天的,除邮局、银行出具证明、提供证据的以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缴费日。

4、申请费的数额

发明专利申请费除基本申请费以外还包括文件公布印刷费4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需缴纳公布印刷费。专利申请说明书包括附图在内超过30页的,从第31页起应缴纳附加费每页15元,超过300页的从第301页起每页缴纳附加费30元。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超过10项的,从第11项起应缴纳附加费每项20元。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也是申请费的一部分。

5、缴费差错的改正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各种专利费用的,在收到我局开出的收费发票后,应当及时核对发票上开列的专利申请号、费用名称、金额和汇出日期。发现有差错的,应当在7天内向专利局陈述意见,说明出错原因和正确的数据。陈述意见时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表格(意见陈述书)。若差错责任在申请人的,以提出意见陈述书的日期为缴费日,责任在专利局的(申请人应提供证据)以原费用汇出日为缴费日。向专利局面交费用的,应当在专利局开出发票后核对发票上开列的全部项目,发现有误的,应要求专利局当场改正,认为没有错误的应当在发票缴费人栏目签字。

6、未缴纳或缴足申请费的后果

申请人从申请日起两个月之内未缴纳或缴足申请费(包括文件印刷费,说明书及权利要求附加费)的,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虽然缴纳了申请费,但手续不当,(例如,缴费单上所列项目不全或有差错,或者没有附缴费单)造成所缴款项挂帐或者退款的,均视为未缴费。专利局将按未缴申请费处理。

7、申请费其它费用的减缓

申请专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减缓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复审费以及批准专利后三年内的年费。其它各种费用不能减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请求减缓的,被批准以后可以一并减缓上述五种费用。申请之后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以外的尚未到期的其它四种费用。除申请费以外,减缓其它费用应当在该费用应当缴纳的期限届满前两个月以前提出。请求减缓的,应当提交专利局制订的统一表格的费用减缓请求书。个人应填明年收入,多个申请人时填明每个人的年收入,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提供证明。

单位请求减缓的,应当写明理由(企业还应写明盈亏情况)并附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费用减缓请求由专利局审批。个人申请最多批准减缓80%,二个人以上或单位申请最多审批减缓60%。提出减缓请求的,可以先按已批准减缓缴费(个人缴20%,单位或两个人的缴40%),专利局不同意的,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原期限,补缴不足部分。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效益或有其他收往返一,应当补缴减缓的费用。

8、退款

申请人多缴、错缴或者重缴专利费用的,在缴费之日起一年内向专利局提出的,经专利局核实后应当退款。超过一年以后提出的,一般不再予以退款。

申请人缴纳了某种程序的费用,但事实上该程序未启动时,也可以请求退款。例如:申请人缴纳实质审查请求费以后,在实质审查以前已经撤回申请或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可以请求退回实审费。但是,因为缴纳申请费不足,申请被视为撤回的,不得要求退还已经缴纳的部分申请费。因为申请程序已经从受理开始,申请被受理后也获得了作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基础的权利以及其它权利,而且申请程序也在申请被视为撤回时终结。办理各种没有期限要求的手续,若手续被视为未提出的,除着录项目变更手续费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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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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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存在多种非审理原因而延长审查期限的情形。例如,在优先审查获得同意之前,申请人可以根据我国闵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满足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的需要,而优先审查获得同意后,上述修改将造成审查周期延长;如果申请人的答复期限超过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将造成审查周期延长;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提交非正常申请都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应当再获得优先审查。

因此,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

1.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2.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3.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4.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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