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定向增发限售股票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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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上市公司拟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形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即人民币普通股)股票,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本计划对所授限制性股票实行分期解除限售,首次解除限售日与授予日的时间间隔为12个月,这个业务中,公司和个人都涉及什么税?税率多少?纳税时间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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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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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激励业务中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是指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对本单位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可以按照“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金额为售出的价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扣除时间为员工对股权激励行权时,即员工按照激励价格购买股权时。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关注两个问题,一是符合条件的上市开展股权激励,依旧在行权(解禁)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款,但是新政延长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由现行政策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二是未来转让阶段的税负。目前我国对个人从二级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其股票转让所得以及持股1年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形成的限售股,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及《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7种法定情形并未明确包括此情形,也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在转让股票时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包括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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