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举了例子:2017年5月某一般纳税人,用银行存款支付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880元(含税价)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400元),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
1.支付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时,当月认证但是申报进项税额转出:
借:管理费用 1129.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127.86 [880÷(1+17%)×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 22.64[400÷(1+6%)×6%]
贷:银行存款 1280
借:管理费用 150.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50.50
2. 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280
贷:管理费用 1280
多谢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