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的母公司在美国,母公司有一家像我们一样的公司在香港,现在因为没有业务了,我们打算关闭香港公司。在香港公司的账上有应收中国公司五百万的款项,应该是当年香港公司帮中国公司代付的员工工资等。按照香港法律,在公司关闭之前需要清理资产负债表,如何处理这些关联公司的往来比较合适呢?中国公司可以和香港公司拟定一个协议说因为香港公司要关闭,所以债务关系一笔勾销吗?对于中国公司来讲会有什么税务风险吗?还有按照香港记账公司的建议,他们建议把香港公司对中国公司的应收账款转移到美国母公司,所以就变成了香港公司对美国公司的应收账款,这样做对中国公司有什么税务风险吗?
您好,在香港公司的账上有应收中国公司五百万的款项,应该是当年香港公司帮中国公司代付的员工工资等,这部分香港公司的应收账款, 对于中国公司来讲,这部分属于应付账款。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属于企业所得税上规定的其他收入。如果贵公司为在账上未计入该工资费用,由于无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如果税务机关得知该情况,有可能要确认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的营业外收入,但不允许对该工资费用税前扣除。
这是我能想到的对中国公司而言可能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