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简称“认定申请书”)。
2、相关的证明材料:
(1)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发明专利证书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证明材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依法经有关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独占许可合同,受让、受赠、并购合同等权益关系证明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特种经营行业的生产许可资质证明。
(3)企业上年度及项目申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4)项目所形成产品的相关资质:有关检测机构2年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
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强制性认证产品证书。
除以上材料外,项目申报单位可提供以下辅助材料:
(1)具有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成果转化项目查新咨询报告;
(2)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省(部)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证明材料;
(3)用户试用或使用报告、产品采用的标准、环保达标证明等;
(4)可以证明申报项目符合认定条件、有利于享受相关政策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
1、税收由区县税务部门征收的项目申报单位,报送至纳税所在地的区县科委,由区县科委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的申报项目填写推荐意见,并在其书面材料上加盖公章后报市高转中心。
2、税收由市级税务部门征收的项目申报单位,报送至所属企业集团的科技管理部门,由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的申报项目填写推荐意见,并在其书面材料上加盖公章后报市高转中心。
3、审查受理市高转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项目予以受理。每月10日前确认当月组织评审的受理项目。
4、评审认定市高转中心将申报项目按技术领域分组,并在专家库中选择相关领域专家评审。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分和评价,并由市高转中心汇总专家评价意见后提交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审定。评委会通过投票方式对申报项目实行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