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教,一般纳税人保安服务业,营改增后是差额纳税,全额开票,那么保安工资、社保支出的会计分该怎么做?这有二种方法合理不?
1方法:本月服务费收入10000,支付本月工资及社保8000,采用全额开票:
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服务费收入 9523.81
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476.19
结转工资及社保时:
借:经营费用 7619.05
应交增值-未交增值税 380.95 贷:应付工资 8000
本月应交增值税476.19-380.95=95.24
二方法:
服务费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476.19
服务费收入 9523.81
结转工资及社保时
借:经营费用 8000
贷:应付工资 8000
月结转时:(10000-8000)/1.05*0.05=95.24
可以抵扣差额增值税476.19-95.24=380.95冲转: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380.95
贷:服务收入380.95
谢谢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应按照第一种方法账务处理
文件虽然规定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核算,但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应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相关文件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2]13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