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成熟度能以可以“生产”为标准进行评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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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成熟度能以可以“生产”为标准进行评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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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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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庆国、汪蕾(科技成果成熟度度量中的几个问题再讨论,2001年)认为,当用科技成果成熟度作为评价标准时,完全成熟的科技成果,应当是可以立即生产的,即这样的成果成熟度TAM(Technology Achievement Maturity)=1。不够成熟的成果,则还需再投入资金、人才、时间等,进行二次开发才可能成熟(即投入生产),投入越大就表明该成果越不成熟。这一观点的逻辑是创新过程的线性模式,或者根据科技成果的商业化程度作出评价,即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或者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

从商业化程度来看,比较知名的模型是“魔川-死谷-达尔文海” 的创新理论模型。该理论模型认为,从科学研究到商业化的整个过程,可分为研究、开发、商业化、产业化四个阶段。研究即科学研究,解决对未知领域的认识问题,研究成果即科学发现,并无明确的应用目的;开发即技术开发,是为科学研究成果找到明确的应用目的,其过程仍是探索性的;商业化即产品开发,即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具体的产品,为消费者服务;产业化即工艺开发和商业模式开发,为客户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

研究→开发→商业化→产业化,各个阶段的过渡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要经历许多波折,跨越许多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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