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将私车无偿借给公司使用,不取得或不报销任何费用,不存在涉税问题。反之,如果在公司报销相关费用,则存在税收风险问题。具体如下:
不签定车辆租赁合同,报销费用将会存在以下问题:
对于公司来说,相关费用不能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为,车辆产权不是公司所有,与公司生产经营也没关系。
对于股东个人来说,有个人所得税问题。企业给股东报销的费用应做为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股东领取工资,也可能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建议私车公用时,一定要与签定车辆租赁协议,约定适当租金,到税务代开租赁发票,同时,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可凭合法发票在公司报销。参考《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三、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