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子公司发生的前期费用,需注意区分费用承担的主体,并按规定索取对应公司的发票入账(筹建期间的费用作为开办费,发票抬头可写预先核准的名称),如本应由子公司承担的费用,发票抬头开具为母公司,相关费用不能直接在母公司列支,需要考虑再由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处理,按规定向子公司开具发票入账。
筹建期间由母公司代垫的费用,也应取得以预先核准的名称或新公司的名称为抬头的发票入账,支付的代垫费用作为往来款核算。如果取得以母公司为抬头的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对外投资成立子公司,从投资的可行性研究,到内部决策批准成立,然后到子公司的筹建并正式营业,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需要按以下方法处理:
1、首先,根据受益原则判断哪些费用应该由母公司承担,哪些费用应该由子公司承担。
2、应该由母公司承担的费用,无论投资是否成功,都直接入当期损益并税前据实列支。
3、应该由子公司承担的费用,分别资本化和作为开办费核算。
(一)如何判断费用由谁承担
为了成立子公司而发生的可行性分析、咨询、设计等费用,应该由母公司承担。一般应以内部管理层决定并批准成立子公司为分界点,之前发生的费用属于母公司为了做决策发生的费用,应由母公司承担;之后发生的费用,是为了子公司筹建而发生的费用,应由子公司承担。
(二)母公司承担费用的处理
母公司做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发生的费用,属于费用化支出,可以直接在发生当期据实扣除。需要注意这些费用支出取得发票的抬头应该是母公司。
(三)子公司承担费用的处理
子公司应承担的费用,按规定应资本化的,予以资本化,其他费用属于开办费,按开办费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