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特征一、犯罪对象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独特性质,它决定了知识产权犯罪人侵害的不是具有物理形状的知识产权产品,而是这些产品所内含的知识产权,包括经济权利和人身权利。
但现实生活中,人们对盗窃计算机软件行为的理解往往是被盗者仍然拥有那个软件,而且其用途不曾受损,被盗者未受到直接的损害。甚至,犯罪人可以直接购买合法的原版软件进行复制、销售。因此,这些疯狂的知识产权盗窃、假冒行为给人们心理上带来的冲击远没有一般的侵犯财产犯罪那样强烈,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现状已经把个人、社会和国家因此而遭受的巨大损失昭然若揭。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特征二、犯罪目的的非营利性
在传统法律中,对构成犯罪的侵犯版权的行为认定上,除主观上有故意外,还需以营利为目的。我国新《刑法》的“侵犯着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都强调了“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美国1976年修改的版权法规定“以获取商业优势或私人营利为目的”的侵犯版权行为,可以构成版权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