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不让您们报?单位制度吗?不过我估计这不是您问的意思,我估计您想表达为什么不能税前扣除的问题。
由于现在手机都全部是实名制了,所以交的话费发票必然是手机机主的名字。如果在单位报销,肯定与单位名称不一致,所以部分地区的税务局就认为该部分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现在对于这个问题有两个解决办法:
1、在手机营运商处办理一个集团业务,将需要报销的手机号码全部归到该集团号下面,单位统一支付话费,手机营运商统一开具单位名称的发票。但是,难点在于单位员工手机的营运商不同,且可能各自选择的套餐也不一致(选择集团业务后有些套餐会作废,比如赠送话费),很多员工不愿意配合。
2、将需要报销的话费作为话费补贴发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该办法的问题是,这样会增加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会有很多员工不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