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小微企业,麻烦问一下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有的月份只交印花税,是不是和这个有关?
但是所得税税率是25%,就有点不明白了?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减按1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月收入不超3万或者季度收入不超9万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能会按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因此,会出现部分月份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情况。
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2015]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文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