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总机构年末汇算清缴。由于总公司一直在亏损状态,所以分支机构的表上,分配比例一直填0,这是可以的吗?正确的填写是怎样的?(1个分支机构是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单独设账簿的,另一个分支机构账务全部在总公司)
你好!
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1.“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12.“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
所以分配比例一般应该“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当然目前如果总公司亏损(含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所得税额不管是何比例都是0.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