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关于验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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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公司刚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约定出资时间为2039年,那么前期需要的运营资金都是股东通过个人银行卡转到公司账户,然后再从公司账户支出。针对这种情况我是这样做的: 借:银行存款--基本户 贷:其他应付款--xxx(股东)公司赚了钱再还给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xxx(股东)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上次您说如果以后还给股东的话可以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如果不还就在汇款时注明投资款,计入“实收资本”科目,可是没有经过验资可以计入“实收资本”吗?我专门去了工商局咨询,就想着每次股东的钱分次计入实收资本以后也不用还了,可是工商局的人说我们约定的是2039年1月1日是出资日期,只能一次性出资和验资,如果是这样的话平时借股东的钱就不能计入实收资本了。可是计入其他应付款以后肯定要还给股东,如果这样经常性的跟股东借款还款我担心有税务风险。请问老师:1.没有经过验资可以计入实收资本吗?2.如果计入其他应付款,跟股东经常性的借款还款有什么税务风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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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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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向TA咨询

您好!感谢您的信任和提问。

现在实收资本已经不是工商登记事项了,其变更无需到工商进行变更。

只是实际业务是入资款,就可以计入实收资本,只是以后公司上市或需要审计等情况,可能会需要补充验资报告。

计入其他应付款,税务可能认定为借款,有可能涉及借款的相关税费。

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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