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发明定义,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况;
(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4)是否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条四款所规定的实用性;
(5)说明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开了请求保护的主题;
(6)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7)权利要求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第四款的规定,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表述了一个解决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
(8)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9)分案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书是否没有单一性;
(11)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还需要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