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虚开发票虚开发票了,怎么办?

1位顾问回复530人看过

我想问个发票的问题,就是我们有一百多万的专票,主管所回复是对方虚开发票,让我们转出进项税额(把7月份的报表进项转出了),供应商现在给我们开个红字发票,重新开具一份。开的这份红字发票需要认证吗?认证的话是不是还要冲抵进项税额啊?

专业顾问回答

刘静
刘静服务年限:5评价:4.9

资深创业导师向TA咨询

专用发票需要认证的,包括红字发票。

供应商不能单独给您们只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您想啊,您们已经做了进项税额转出,是不是补交了一道转出部分的增值税及滞纳金。现在再开具一道红字专用发票,岂不是您们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还有减少一道,然后您们再交一道税。除非对方同时给您们开具了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要接受开具红字发票。

但是,您们需要掌握一个新规定,满足条件的善意取得对方虚开增值税发票,受票方(即贵公司)是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依据的,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当然也就不会补税及滞纳金了。请看看下面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您们及供应商好好研究一下该文件,尤其是您们。如果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做了进项转出,必然会有补税及滞纳金,对企业后续影响也不好。税务局的人不一定都是正确的,企业要勇敢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大家都在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