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贸区专利评估的收费标准自贸区专利评估收费一般是根据评估价值收费的,收取50%评估费。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按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无帐面原值可按评估价值或重置价值,下同)为计费额度,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差额定率累进收费率表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基准价(‰ ) 备注
1 、100以下(含100) 8;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超过30%。
2 、100以上-1000(含1000) 3.53 ;1000以上-5000(含5000) 1.2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755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 0.156; 100000以上 0.1
注:
A、按上述计算收费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B、对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可不受上述上浮幅度限制,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C、对破产企业、特困企业和国家级贫困县(市)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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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临港新片区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临港新片区专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