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展设计服务,按规定需要缴纳增资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跟其他企业一样,按照其持有的财产情况、具体的安排判断具体的纳税义务。
就增值税而言,设计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的一部分,适用的税率是6%,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是3%。设计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的一部分,适用文化创意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会计收入的确认,需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操作;企业所得税方面,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的规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等方式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依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操作。
根据国税函[2008 ]875 号文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条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