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直接代理)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2013年8月1日至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符合免税条件的直接代理公司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后才能享受免税政策。为大陆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间接代理)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符合免税条件的间接代理公司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后才能享受免税政策。为大陆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间接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