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综上所述,霉烂变质的产品,不管其是否已过保质期,均为非正常损失。对已过保质期而未霉烂变质的产品进行处理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非正常损失的判断应以是否为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为标准,而非以有无过保质期为标准。所以,对已霉烂变质的产品损失,不管其是否已过保质期,其耗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对已过保质期未霉烂变质的产品处理损失,其耗用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通常我们常见的一些情形,比如餐饮企业购进新鲜食材,还没用完就过期或变质了;超市销售的食品过了保质期还没有卖掉就销毁了,都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