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著作权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之间有什么区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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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陀专利侵权行为及民事法律责任:

(1)普陀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的行为。

(2)民事法律责任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二两个或多个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是怎样的?

(1)两个或多个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在作品的发表、署名、修改及报酬等问题上应由全体合作者协商而定。

(3)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它方行使。

(4)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每一个合作者对其所创作的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可以单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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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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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对未经他人许可而有偿使用他人享有徐汇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侵权的法律制度。著作权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之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在国际著作权公约中,又被称为强制许可证,属于一种非自愿的许可情形。法律规定以特定方式或根据某些条件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须向作者支付报酬的制度。与强制许可制度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直接由法律规定,无须事先申请或通知著作权人;强制许可则必须事先申请和正式授予。目前各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一般局限于音乐作品或音乐戏剧的表演以及商业唱片的重复使用。《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495条规定法定许可适用于:公开演出已出版的作品;以胶片、唱片、录音磁带等方式公开复制和发行已发表的作品;作曲家利用已出版的文学作品创作有文字的音乐作品;在工业产品中使用造型工艺作品和摄影作品等,英国著作权法规定:只要一部作品已经由作者同意而被某个录制者制成唱片发行,其他录制者就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直接进行录制,但录制后必须向作者付酬。中国著作权审判实践一般认为,它适用于:1、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凡在上述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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