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即General Partner,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的条件:
1、由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目前很多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实质上就是使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中的有限责任。这种情况下,这样就很好的规避了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
2、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限合伙中必须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4、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公司事务享有管理权和控制权。《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为在交易过程中,普通合伙人同时代表合伙企业和交易方或竞争方,所以在两者利益不能兼顾的时候,很可能会损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2、普通合伙人可以根据协议,享有投资收益。根据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纳税的问题参照“20161116_问答调查表-合伙企业纳税相关”
3、普通合伙人管理合伙公司,可以从中收取管理费。如果普通合伙人为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服务费缴纳增值税,并入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普通合伙人为个人的,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其适用的税率。
4、普通合伙人的利润分配和亏损,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优先次序分别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协商,按实缴比例分配,平均分配。即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就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就按照实缴比例分配,如果连实缴比例都不清楚的只能平均分配。
5、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将全部利润分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但是在第六十九条又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约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根据协议的约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利润分配比率。普通合伙人如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也适用于以上的分配方法。
普通合伙人的退伙:
1、普通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协商退伙,或者是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或者出现了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可以单方面退出。
2、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3、普通合伙人退伙以后,对于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仍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如果有限合伙企业只有一位普通合伙人,当其退伙以后,合伙企业需要选出另一位合伙人担任普通合伙人一职。否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五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法规依据《合伙企业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案例分享:
员工持股平台是公司为了激励对公司的骨干员工而采用的一种操作模式,使这些员工也能间接持有公司的一部分股份。通常,企业的持股平台一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是公司股东或者高管,负责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和管理,称为GP。员工担任有限合伙人,成为LP,LP只享有经济利益,不参与合伙企业的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