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杜法案》美国高校技术转移的成果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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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杜法案》美国高校技术转移的成果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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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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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0年颁布了《拜杜法案》之后,其对大学技术转移起到了很好激励措施。《拜杜法案》规定:除非有事先约定,否则大学有权选择是否保留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大学可以向第三方转移上述科研成果,允许其向产业,特别是美国境内的小企业授权独占性许可,并取得相应的技术转移收入;在大学选择放弃该所有权的前提下,科研人员可以在协商的基础上持有所有权。

通过许可协议,更多小企业和创业公司可以获得更有价值的专利技术,这使得美国大学到公司的商业知识转移迅速增加。大学对此趋势表示欢迎,因为技术转让可以产生大量收入,并与外部利益相关者建立关系,促进当地经济增长和发展。

自上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美国联邦政府强烈担忧美国产业能否保持竞争优势及其如何增强全球经济竞争力。这些问题包括联邦资助的研发是否能够创造新知识和技术,并且完全而有效地开发利用,从而服务于国家经济;私营市场是否存在不恰当的壁垒阻碍创新和新技术的商业化以及企业创造力提升,是否存在更好的公私研发伙伴关系,来有效帮助企业创新,应对国家经济所面临的挑战。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发展,美国经济系统如何能够快速吸收和利用学术部门的研发研究进展,有利于美国企业的经济发展,成为决策者们迫切需要应对的挑战。

《拜杜法案》之后,美国制定许多国家政策和相关计划来应对这些挑战,这些政策大多围绕如何更好地转移和开发联邦资助的研发成果。其中一些主要国家政策就是强化正式机制来转化产生于联邦资助科研活动中的知识。另一些政策加强有开发前景流向商业市场的早期技术,加速高校的研究与实验(R&D)的商业开发,并且促进创业小企业开展有商业潜力的创新研发活动。而自1980年代初期以来的美国联邦政府促进高校技术转移和商业化的主要政策可以参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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