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制度是指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受理专利申请后,依照本国专利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的制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常见的专利审查制度类型有三种:形式审查制、实质审查制、延迟审查制。
一、形式审查制
亦称“登记制”。主要对该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及相关手续、文件的格式、缴纳申请费等形式上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查合格后,即予登记,授予专利权。形式审查制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实质条件不予审查。形式审查制的优点是专利申请审批快,费用低,不需要设置庞大的审查机构和大量文献资料;缺陷是对申请专利发明创造的价值不清楚,不能保证批准的专利质量,授予的专利权不可靠,容易产生纠纷等。
二、实质审查制
亦称“完全审查制度”。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时,还对该发明创造进行新颖性检索,并制定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制比登记制优越之处在于,它使专利申请人或者关系利害人清楚地了解该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但它不能有效防止缺乏创造性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
三、延迟审查制
亦称“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即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先将申请案公开,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法定期限内的任一时间请求实质审查,待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后,在已公开的情况下,专利局才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