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于2016年11月发布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该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三元”薪酬的激励措施,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该意见第六条提出,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从整个文件规定来看,可抓住以下要点。
一是适用范围是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高校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其他单位对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劳动者可参照该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收入分配办法。即“制定收入分配办法”是参照实施的前提。至于怎么参照,哪些可参照,哪些不可参照,既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也可借鉴国外同类机构的做法和企业的做法,目的是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鼓励科研人员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一些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有一些创新的做法。例如,某民企鼓励科技人员提出创意,通过内部创业的方式实施其创意,到了具备创办企业的程度,鼓励其在公司的帮助下创办新的企业。
二是适用对象是上述机构的科研人员,这与《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发〔1985〕6号)规定的“科学技术人员”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所不同,科研人员应该是指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科技人员中从事科学研究的部分。在科研机构、高校和国有独资企业里,科研人员是比较好界定的。
三是更好地理解文件第六条标题中的三个关键词“允许”“依法依规”和“适度”。一改以往文件的“鼓励”“支持”提法,“允许”可以理解为科研人员应当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本单位”对该申请进行审核后再决定是否同意。“依法依规”是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的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的规定,获得“合法收入”,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没有规定的,不得作为。这里的“规”不只是行政法规、地方性规定、部门规章,应该包括国家规范性文件,即通常所说的“红头”文件。“适度”应该是指可控的、有序的,与“允许”“依法依规”及国家文件规定的精神相一致。目前,关于科技人员兼职规定的法律层次均比较低,主要停留在“红头”文件。
四是科研人员应当是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与其他文件相比增加了一个“好”字,即对履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理解为要尽职尽责,这与该文件第六条标题中的“适度”相呼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