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专利权转移变更需要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有代理机构的,变更手续应当由代理机构办理。(1)变更应当使用徐汇专利局统一制作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提出,请您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网址是:www.sipo.gov.cn→“表格下载”→选定“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按右键“另存”该文件或按左键打开该表,再“另存”该文件。表格背面有说明和注意事项。 填写完毕用挂号信邮寄到上海市徐汇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编:100088。(2)按规定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中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是指每件专利申请每次申报著录项目变更的费用。著录项目变更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另有规定的除外;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专利权人变更费200元。(3)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原件: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转让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如果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或者受让方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4)专利权转移的,变更后的专利权人委托新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缴纳变更费用50元;变更后的专利权人委托原专利代理机构的,只需提交新增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或者受让方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委托代理机构。(5)受让方是单位且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在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中填写联系人,联系人是代替该单位接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收件人。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6)一件专利申请的多个项目同时发生变更的,只需提交一份申报书;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的,即使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也应当分别提交各自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7)如您的专利申请为电子申请,则需要提交电子文件。
长宁专利权终止通知书长宁专利权人未按缴费通知书中的规定缴纳或者缴是第年度年费和滞纳金,根据专利法第44条的规定,该专利权于2014年06月15日终止。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9条和第90条规定,上述终止事项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将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提示: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浮补微或者补足应当微纳的年费及当年全额年费25%的漫的金,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而请求快复权利的,还应当激纳快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专利权人如有异议,建仪先办理恢复权利手续,然后用邀见陈述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陈述恩见,经核实确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差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还有关费用。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所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部或者行汇,如通过郎同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00。如通过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信银行上海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局专利局:账号:xxxxxxxxxxxxxxx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中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企颤。未写明中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