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对象是软件产品(包括嵌入式软件),没有限定软件企业才能够享受;根据国发[2011]4号、财税[2011]100号文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嵌入式软件),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仍然存续。已经申请2014年度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可按照原来的操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认定的企业,按规定提交相关备案资料申请享受优惠,具体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操作。
税务机关会不定期组织对享受优惠企业的检查,以下是山东国税的文件,供参考:关于核查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sd-n-tax.gov.cn/art/2016/10/27/art_44604_228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