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适用《商标法》有关中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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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适用《商标法》有关中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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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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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属纠纷正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或者人民法院诉讼中,案件结果可能影响案件定性的,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商标权属存在争议”。在执法实践中,注册商标权的不稳定性会对商标行政执法结论的合法性产生重大影响,《标准》对可以适用中止的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包括注册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注册商标处于续展宽展期;注册商标权属存在其他争议情形的。办案机关可以而不是应当中止案件的处理,其具有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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