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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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预计2016年11月底试运行投产,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需经有关机构验收通过后,将正式投产,预计正式投产时间为2017年1月。试运行期间产生的收入,将开具发票确认收入,但账务处理为冲减在建工程,请问是否可以申请2017年为三免三减半的第一年,2016年的试运行收入该交增值税或所得税,照交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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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皓强
杨皓强服务年限:3评价: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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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建工程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销售商品收入,应作为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法从防止企业合规的角度出发,把在建工程试运行所得产品的销售作为收入处理,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国税发(1994)132号

文件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根据以上税收规定,试运行收放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应从产生的第一笔收入开始计算,具体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以上答复供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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