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离婚后可否享有一方申请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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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离婚后可否享有一方申请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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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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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公告的内容申请人向**专利行政部门递交专利申请,**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后并定期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有:一、专利申请中记载的著录事项;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摘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及其简要说明;三、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和**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创造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四、保密专利的解密;五、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驳回、撤回和视为撤回;六、专利权的授予;七、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八、专利权的终止;九、专利申请权的转移;十、专利权的转移;十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十二、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合同的给予;十三、专利申请的恢复;十四、专利权的恢复;十五、专利权的质押、保全、解除;十六、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十七、对申请人地址不明的通知;十八、**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更正;十九、其他有关事项。有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不在**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的专利公布、公告中公布或者公告,而由**专利行政部门另行全文出版。

二、离婚后可否享有一方申请的专利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以要求分得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知识产权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但知识产权本身是不可分割的,除非双方约定,将专利权转让于他人,否则无权享有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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