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技术中介合同的认定条件是:(一)技术中介的目的是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进行技术交易,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二)技术中介的内容应为特定的技术成果或技术项目;(三)中介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中介主体的资格要求。从这一规定来看,技术中介就是技术经纪。这是狭义上的概念。再根据该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以下列两种形式订立:(一)中介方与委托方单独订立的有关技术中介业务的合同;(二)在委托方与第三方订立的技术合同中载明中介方权利与义务的有关中介条款。广义的中介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所创办的具有中介服务功能的机构,它们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收取报酬,却承担市场主体之间知识、技术、信息等传播的居间服务职能。政府办的公益性科技服务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因运用公权力或公共资源,不收取报酬,不属于技术经纪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