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外贸公司,B公司我公司,C公司是医院。现A直接让B进口医疗器械销售给C,销售额4000万,其中给B公司5个点的利润,剩下的利润约1500万由B返给A,由于A和B过往没任何生意往来,B怎么才能合规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是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所作的规定,要求的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时的“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一致。营该增后,“三流一致”的规定,仍适用于“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以及支付运输费用”的购买原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行为。由于A和B过往没任何生意往来,该笔业务应该在合同、发票方面与资金流向保持一直,方能减少税收风险。谢谢您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