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设置账外账,形成账外资金,在真实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等,在形式上具备构成偷税行为的要件,企业的此种行为随时都面临着被税务机关稽查的风险,一旦查出,企业将面临着大额的财产损失,不仅需要缴纳滞纳金,还需承担0.5-5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