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有实习学生的生活费,以前直接取现金发放,也没有申报,金税三期劳务费需要每笔申报,我们是按工资薪金申报,还是按劳务申报
实习生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临时劳务人员,一种是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准备聘用的即将毕业的学生。
问题所述实习生,应属于临时劳务人员。
对于临时劳务人员,一般是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未建立劳动关系,拿到的只是一种生活补助或补贴,并不是工资,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税。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在4000元以下(含4000元)的,按减除费用800元以后的余额依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相关支出需要向税局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凭发票入账。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在代开发票时由税务机关扣缴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低于起征点(依当地规定,一般为500元)则不需计征流转税。另外,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增值税,但需要备案,提供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