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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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销货方)在今年3月份的时候和集团内部公司(购买方)签订一份框架协议,当时我司所处行业市场非常低迷,我司没有在手订单(我司是先接订单后生产),处于停产状态,集团内部公司为了支持我司,以当时的市场价格和我司签订了一份年度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年度购买的大概总量(量比较大),我司在一个年度内完成生产并交货,集团内部公司有需求时再与我司签订细节的合同,我司再组织生产并交货,但是整个年度价格按照协议价格不变,后来随着市场逐渐转暖,我司销售产品的价格逐渐提升,目前协议价格已经比市场价低20%左右,请问后续我司再以协议价销售给集团内部公司,是否有关联交易的税务风险?如果有,如何完善细节规避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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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
刘静服务年限:5评价: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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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上述情况属于关联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定义,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具有此种关系属于关联方。关联交易并无不妥,按照税法规定报备、纳税调整即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年度申报时,《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1行“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依据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或者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磋商结果的通知,需要调减的当年应税所得。

详细情况建议查阅以下几个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 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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