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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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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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12号】(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上述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抚恤金支出,可以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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