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代表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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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代表处的首席代表不定期来中国,工资均由境外支付,想请教下,首席代表工资及奖金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他1、3、5月来了中国,是只教3个月的个税,还是要交1-5月份的个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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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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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的计税方法如下:

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中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外籍人员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外籍人员,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工资支付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例如,美国D先生临时来中国境内的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30天,中国境内企业给其10000元人民币,境外企业给其2000美元。按规定,这2000美元免税,但应与应税所得合并来确定税率。如果按1:10确定汇率,那么,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0000+2000×10=3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2000-2800)×25%-1375=4925(元),但是,免税的那部分不能征收,所以,当月应缴个人所得税=4925×10000/30000=1641.67(元),这就将免税的部分剔除了。如果该工程师来华天数为20天,那么,应纳税额=1641.67×20/30=1094.45(元)。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例如,承上例,如果美国D先生在华天数超过90日但未满1年,某月20天在华,10天在境外,那么,该月其在境内期间境外企业支付的2000美元也应纳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0+2000×10=30000(元),该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2000-2800)×25%-1375]×20/30=3283.33(元)。

(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不超过5年的外籍人员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但不超过5年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例如,E先生2006年来华,在华居住满1年但未超过5年。他是某外资企业的总经理,同时是美国母公司的销售主管,其薪金由两公司分别支付。2009年7月,他在美国工作12天,在中国19天,7月份他从中国的子公司取得收入20000元,从美国取得6000美元(1美元=6.88元),则其7月份来自境内外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20000+6000×6.88=61280(元),应纳税额=[(61280-4800)×35%-6375]×(1-41280/61280×12/31)=9900.65(元)。

(四)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的外籍人员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的外籍人员,作为居民纳税人,其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均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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