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第二年的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开具的普通发票能全额抵免吗?维护费金额有标准吗?2100元的技术维护费也可凭普通发票全部抵免吗?账务处理应该怎样做?请老师赐教
第二年的技术维护费,仍可以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1、技术维护费抵免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此处并未强调初次支付的技术维护费,而是每个年度,按规定标准支付、按规定取得技术维护费发票的,可以全额抵免
2、收费标准
技术服务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执行,依据该通知,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的有关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对使用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户,按每户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术维护费;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
即通常企业每年330元可以抵减。问题所述2100元,需看是否按规定标准收取其他服务费。
3、会计分录(财会[2012]13号、《关于增值税 会计处理 的 规定》(征求意见稿))
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则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在后续固定资产折旧期间,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