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辅导获得股权奖励的纳税人可递延纳税,如何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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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辅导】获得股权奖励的纳税人可递延纳税,如何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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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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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中的一个重大突破是在股权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股权奖励,116号文件允许获得股权奖励的纳税人递延纳税和在特殊情况下豁免其纳税义务。今天仲企财税小编就为您具体讲一下。

具体而言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递延纳税待遇:按照该文件规定,获得股权奖励的个人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根据财税〔2005〕35号的规定,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票期权行使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其中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行使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由于个人接受股权奖励时没有现金流入,但是发生纳税义务必须以现金履行,因此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获得股权奖励的员工来说确有困难。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股权奖励,11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在获得奖励的股权后通过转让这些股权获得了现金收入,则这部分现金将优先用于缴纳税款。这种处理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及116号文件关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相同。

二、特殊情况下纳税义务豁免。普通的税务处理中,只要取得股权奖励,个人就应当按获得股权的公允价值计算所得并承担纳税义务,而奖励实现之后,公司因破产清算导致纳税人实际所得额少于计税依据的风险由纳税人承担。例如,自然人A获得B公司股权奖励并缴纳个人所得税200万元,而B公司在之后因经营不善而破产,A根据其获得的股权份额仅从B公司分得60万元资产,收支相抵还发生亏损140万元,这项损失由纳税人个人承担。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较高的经营风险。针对这一情况,116号文件规定:“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承上例,假定A获得B公司股权奖励可以适用116号文件的规定,A选择分5年均匀缴纳税款200万元,假设在第3次缴纳税款后B公司发生破产,权益处置后A从B公司获得资产60万元,此时A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为80万元,则A取得的资产不足以缴纳未缴税款的部分20万元可以不予追征。这样,收支相抵后A的亏损相当于前3年缴纳的税款,即120万元,比普通处理方式少亏损20万元。

纳税人需要注意,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只有同时满足以下3项条件,才能适用116号文件的特殊处理:

条件一:授予股权奖励的公司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或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授予股权奖励的受益者仍需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规定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并在当期一次性履行纳税义务。

条件二:授予股权奖励的对象是公司的“相关技术人员”,按照116号文件的规定包括两种,即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和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可见该文件强调奖励股权的行为和相关技术人员的突出贡献之间应当有因果联系。因此116号文件不适用于企业向其他人员或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奖励的情形。

条件三:116号文件中规定的股权奖励是狭义的,仅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实际是一种股权赠予的行为。对于企业有偿向相关技术人员增发股权或股份的行为,不适用于116号文件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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