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专利申请如何变更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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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南汇专利许可证贸易,是指南汇专利权人通过专利许可证合同将其依法取得的对某项发明创造的实施权转移给非专利权人行使的一种贸易形式。在专利许可证贸易中,专利权人被称为许可方,获得专利实施权的非专利权人为被许可方。特征1、许可方只能是专利权人,不能是先用权人或强制许可实施人。2、专利许可证贸易的标的是有效专利的实施权。3、专利许可证贸易的被许可方所获得的只是对约定专利的实施权,而不是所有权。4、专利许可证贸易通常要持续一个相当长的时间,不可能即时清结。5、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有效成立后,许可方应当将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副本交**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专利许可证的种类一、独占许可证1、概念:独占许可证是指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专利进行独占性实施。2、特征:(1)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有权独占实施该项专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在内,都不得在此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以被许可方相同的使用方式实施该专利。(2)被许可方所支付的使用费比其他任何一种许可证的使用费高得多。二、独家许可证1、概念:独家许可证又称排他许可证或全权许可证,是指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享有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对专利的排他实施权。2、特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不得以相同的方式再许可任何第三人实施该专利,但是专利权人却可以自己实施该专利。三、普通许可证普通许可证是一种常见的许可证方式,它是指被许可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实施该专利。但是专利权人不仅可以自己实施该专利,还可以再许可第三人实施。四、分许可证分许可证,是指在专利合同中,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和地域范围内再许可他人实施该项专利的一种许可证。这种许可证是相对于原许可证而言的。原合同的被许可人在颁发分许可证时应注意:1、被许可方能否颁发许可证,应以原许可证为依据。2、合同允许被许可方向第三人颁发分许可证时,其有效期不得超过原许可证的合同有效期。3、分许可证的地域范围不得超过原许可证的地域范围。4、被许可方给分许可证的被许可方所授予的实施方式,不得超过原许可证的实施方式。专利许可证纠纷及其解决编辑本段一、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专利许可方的义务:(1)允许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2)向被许可方交付与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2、被许可方的义务:(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不得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专利许可证使用费。二、违约责任许可方若违反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1、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利技术的,返还部分或全部使用费,还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2、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或赔偿损失;3、违反合同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被许可方违反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或不支付违约金的,必须停止实施专利,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2、实施专利超过合同约定的,或擅自许可他方实施专利的,应当立即停止这种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3、违反合同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三、合同纠纷的解决措施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双方可以协商或进行调解,不能协商或调解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纠纷:1、仲裁在纠纷发生前在专利许可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2、由专利管理部门进行调处当事人不服专利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能以一般合同纠纷诉讼,不能进行行政诉讼。3、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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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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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的,应当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

解除委托时,申请人(或虹口专利权人) 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全体申请人(或虹口专利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的解聘书,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辞去委托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辞去委托声明,或者附具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的表明已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的声明。

变更手续生效(即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 之前,原专利代理委托关系依然有效,且专利代理机构已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办理的各种事务在变更手续生效之后继续有效。财运网提醒大家,变更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向办理变更手续的当事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变更手续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

对于第一署名申请人是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在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应当同时委托新的专利代理机构,否则不予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对于第一署名申请人是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在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应当同时委托新的专利代理机构,否则不予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更换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的对原专利代理机构的解除委托声明以及对新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3、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转移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委托新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委托原专利代理机构的,只需提交新增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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