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借方可以抵减其他项目计算的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稅贷方金额,按照贷方余额缴纳增值税;如为借方余额,可以结转以后期间抵减应纳税额。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 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 “应交增值税”或“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贵公司采用的是简易计税方式,项目所在地就地预缴的增值税,和总机构计算申报的增值税金额相等,如果是在征期预缴增值税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当期已计提该项目相应的增值税,两者会相互抵减,不会因此出现借方余额。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稅借方,即已经缴纳税款的部分,可以抵减以后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如出现预缴金额大于应交金额的情况,可以申请暂停预缴。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