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第一条 个案委托涉及具体内容,需要另行以委托确认书为准的,甲方应向乙方解释相关内容,乙方在确认理解后在相关案件委托确认书上签字或盖章以示确认。
第二条 乙方采取到款后进行代理事务的处理且收到上述款项及案件所需的材料后,应及时、有效地实施代理行为,忠实地履行代理责任,以保证应由甲方享有的合法权益。如乙方已经开始处理委托事务甲方中途撤回的,乙方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如因乙方的故意、过失或代理行为不当,造成甲方损害的,乙方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 为保证高质量、高效率、高准确性的服务,上报国家普陀商标局/国家专利局/国际局或其他相关国家部门的规范书式由乙方负责打印,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代理事项所需的原始资料,如因甲方提供资料不全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乙方必须在甲方提供完整资料和支付约定款项后在法定或者约定期限内代理甲方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
第五条 委托事务进入官方审查阶段,乙方须为甲方提供及时、准确和良好的服务,包括转达各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裁定通知,为甲方处理事务提供参考意见等。而甲方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因无法联系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甲、乙双方互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或注册的企业机密向外泄露。甲方不得将从乙方获得的代理机密向外泄露。
第七条 本协议委托事务自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开始,至委托事项完成为止;有证书下达的,自证书下达或者官方驳回文件下达为准。甲、乙双方涉及本协议具体事务代理的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解决。
第八条 除乙方盖章确认的文件,任何以个人名义对外签定或出具本合同的生效、执行、款项收据以及本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的资料均属无效。
先提交一份简要的技术交底书,然后向徐汇专利局申请,收到答复后,就可进一步根据徐汇专利局的要求写非常详细的专利申请书,内容越详尽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