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换算为精矿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精矿,应将精矿折算为原矿缴纳资源税。
具体来说:
对以销售精矿为主的大部分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将其计税依据确定为精矿的销售额。对少部分销售原矿的,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以利于两者之间的税负均衡。
对以销售原矿为主的铝土矿、磷矿、高岭土、石灰石等少数有色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将其计税依据确定为原矿的销售额。对少部分以自采原矿加工成精矿销售的,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
考虑到我国黄金企业多为销售金锭,将金矿计税依据调整为金锭的销售额。对少部分销售金原矿或金精矿的,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其换算为金锭销售额计征。
需要指出的是,征税对象规定为精矿的,本省如果没有销售原矿的情况,则不必确定换算比;其征税对象规定为原矿的,本省如果没有销售精矿的情形,则不必确定折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