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您好:
对于你描述的管理公司与门店之间,是总分公司的关系?投资与被投资之间的关系?还是行政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同情况下的核算处理是不一样的。但总的纳税处理原则不会有太大的差异。
1.总部对新增的中央厨房和配送中心的账务该如何处理?
答:对于总部的中央厨房和配送中心在与各门店进行业务往来的时,应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同时需要签订服务合同。也就是说对税务来讲,你就按正常的业务处理就好。总部该算收入计收入,该算成本计成本,至于你收到管理费,必须要有提供实际的管理服务,同时要签订服务协议,当然也需要开具发票。
2.对各门店的配送(加价或不加价都行),总部该如何合理奉贤合规?
答:至于你提到的奉贤合规问题,首先必须对你企业的实际操作流程进行全面的了解后才能作出合规,但加价与不加价与收不收管理费或代理费等形式之间是有一定的关系的。因此,还得根据你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析,建议你请专业的咨询公司到企业去全面了解后进行合规。
财税【2016】36号文营改增政策,主要是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费没有直接影响(主要是财税[2016]43号关于计税依据的变化)
就建筑而言,通常会有以下影响:
1、对票据的管理更为严格
营改增之前,建筑业劳务,直接在劳务发生地开具发票、缴纳营业税,操作起来相对方便,且地方税务局征收完营业税之后,对于建筑企业采购端的费用、票据管理并不严格。营改增之后,各个环节对增值税的要求较高,如选用一般计税方式,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之后,相应的进项需要取得专票抵扣。
上述变化,会进一步规范企业的运作,营改增之前类似的挂靠收取管理费等违规行为,在营改增之后的操作空间更少,对于规范运作的企业更为有利。
2、纳税申报方式变化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在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营改增之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需要在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之后还需要在机构的申报缴纳增值税(具体查看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
3、报价方式变化
不论是销售环节还是采购(分包环节),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变化,对相应的收入、成本需要另外测算,报价需做相应调整,如上海市发布的《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京建发[2016]116号),企业需要依据当地发布的政策作出相关调整。
更多分析,可以查看广东国税发布的《建筑业税负只减不增政策指引》http://www.gd-n-tax.gov.cn/pub/gzsgsww/bsfw/bszt/ygz/xcfd/201605/t20160503_910286.html
建议熟悉上述相关政策后,我们再就具体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