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工程由地税征收营业税改成增值税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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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承接了一笔工程业务,税务管辖地不在同一地方,请问以下几个问题:1,是否要开外销证?2,工程发票怎么开?3,税款怎么交?交多少?4,向农民购入的苗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要对方提供什么发票?5,雇用的临时工费用怎么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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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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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根据税总发〔2016〕106号规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所以,是否开具要看是否跨省,如果在省内要看您们当地的规定。

第二个问题:一般纳税人的工程施工,税率是11%,可以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第三个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四个问题:向农民购入的苗木发票,可以按照票面金额*13%抵扣进项税额。发票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是让销售人(农民)凭自产农副产品的证明和你们与农民签署的购销合同去当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二是你们公司自己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然后自己开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容易办理的方式。不过,我建议是选择后者,因为前者不好办理,因为是免税,税务局代开的积极性不高,且每次都要去办理。自己申请了收购发票,自己开具,主动性比较强。

第五个问题:建议去项目所在地税务局申请代开劳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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