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薪金所得得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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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开年会请大家吃饭得餐饮费用,以及过节给员工发放得购物卡,或者现金形式发放得红包过节费等等?如何入账?是否记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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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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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合规款为目的;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节日发放得购物卡,或者现金形式发放得红包过节费,不属于国税函[2009]3号列举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范畴,按照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发放的节日福利,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五大原则的,应作为“合理工资薪金”处理,代扣代缴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个别地区规定了所在地区的执行口径,建议企业处理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下地方规定仅供参考。

宁波市江东区国税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政策规定:(4)作为福利费的范围还包括节假日所发的实物、购物卡、慰问金、职工旅游费、职工集体宿舍的租金或折旧费等。

2、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条: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年会请大家吃饭得餐饮费用,不属于会议费列支范围,可记入集体福利费在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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