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我们为外国航空进行地面代理服务,经过税务专管员判定,我公司性质不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正常情况下,我们的供应商为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用来进行进项税抵扣。但有类情况,一些供应商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他们针对外国航空器进行服务有享受免税政策,因而拒绝为我司开具专用发票(但我公司认为该政策并不适用于我公司,他们应该为我公司提供相应发票)。问题:假设供应商是对的,他们为我公司提供的服务属于他们的免税范畴,那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我公司单方面交我的销项税,而没有相应的进项进项抵扣?
谢谢您的提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0第10条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即供应商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符合规定,您没有相应的进项是正常经营常遇见的问题,取得进项是经营之道,但总不是每项业务都会进项匹配;假设供应商是对的,您可以让供应商提供资料,弄清究竟提供的是什么服务,该不该享受免税。 另外您若是单纯的代理,也可以只就代理费缴纳增值税。
祝您新年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