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印花税主要有两种方式:依合同(协议)征收、核定征收。
如果依合同(协议)征收,则按照实际签订合同金额计算征收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这样,如果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现实中多为此种方式),则不依合同,而按照购销金额一定比例核定作为计税依据。比如有的地方规定,按照销售收入130%作为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算依据,而不再另行考虑采购金额。税率都是一样,万分之三,关键在于计税依据。但具体比例需要根据当地核定征收办法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