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贴现费用作为财务费用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是税务机关核查的重点。近年来,围绕着承兑汇票贴现产生的涉税问题也呈现出多样性、复杂化特点。接下来,仲企小编将分享一篇检查中遇到的票据贴现与不当税收合规相结合的案例,希望能够对各位纳税人起到参考借鉴作用。
A高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是2010年11月份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亿元,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该公司主要从事高端精密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2017年4月,当地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15-2016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了检查。
该公司2015年自行申报收入总额为52463万元,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8648万元,缴纳所得税1297.2万元。2016年自行申报收入总额为49395万元,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7920万元,缴纳所得税1188万元。检查人员在对该公司财务费用分析时,发现2016年财务费用出现大额增加。2015年该公司列支财务费用36万元,2016年列支财务费用147.4万元,其中单笔贴现费用107.4万元,这引起了检查人员的关注。
通过查阅会计凭证后附与承兑汇票贴现相关信息得知,2016年3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形式支付货款3000万元。B公司取得商业承兑汇票后进行了贴现,取得了名头为B公司的贴现凭证,贴现费用107.4万元。之后,两公司签订《商业承兑汇票代理贴现协议》 ,约定该商业承兑汇票由A公司代理贴现,贴现利息107.4万元由A公司全额支付。3月15日,A公司支付给B公司107.4万元,取得了名头为B公司的贴现凭证,并以此作为列支该笔财务费用的票据凭证。
这让检查人员产生了疑惑,按照正常商业习惯,A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供应商货款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解除。B公司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后,贴现费用理应由B公司列支,为何双方要签订《商业承兑汇票代理贴现协议》 ,由A公司承担呢?A公司与B公司又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呢?
通过查询B公司登记信息及纳税申报情况,检查人员发现,B公司与A公司为同一法人,双方属于关联企业。B公司2014年亏损220万元,2015年亏损310万元,2016年亏损180万元,该公司存在着大额的未弥补亏损,问题到这里终于明了了。
原来,B公司一直存在大额未弥补亏损,将该商业承兑汇票承兑后,列支贴现费用只会将未弥补亏损额增加。因A公司为盈利企业,A公司与B公司又为同一法人的关联企业,于是经过一番税收合规就将本应B公司列支的贴现费用由A公司列支。考虑到贴现凭证名头为B公司,不能作为A公司税前列支的合法有效凭据,A公司与B公司又签订了所谓的《商业承兑汇票代理贴现协议》,约定由A公司列支贴现费用,从而既达到A公司多列支贴现费用少缴纳税款的目的,又可以看似合理合法。然而,这仍无法改变本案问题的实质——A公司列支并扣除了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根据以下规定,当地税务机关对A公司予以补征2016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处理。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缴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